标的企业名称 | 北京大兴华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北京市大兴区康庄路52号院14号楼1层110、111、112、113) | 法定代表人 | 李大营 |
成立日期 | 2010-09-01 | 注册资本 | 125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12500.00万元(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货币金融服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560353621Y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开展以下人民币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80.00 | ||
北京亦庄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10.00 | ||
北京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 | 10.00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706.66 | 49.24 | 9.48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71638.86 | 58770.76 | 12868.11 | |
审计机构 | 北京中杰瑞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2023年07月31日 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078.43 | -84.81 | -83.22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63938.66 | 51129.31 | 12809.35 | |
其他披露内容 | 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和西路19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张龙 | 成立日期 | 2005-06-08 | |
注册资本 | 95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土木工程建筑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15776379978G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000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000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北京大兴发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15MA002WKW4D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批复 |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批准日期 | 2023-07-21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决议文件名称 | 《大兴区国资委关于北京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请示转让北京大兴华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批复》(京兴国资发[2023]64号)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北京大兴华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10%股权 |
转让底价 | 1,357.90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采用动态报价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转让标的的情况后,应在挂牌期间提交受让申请,同时交纳407.37万元交易保证金到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信息披露公告截止日17:00,以到账时间为准)。信息披露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2、当最高报价方确定后,未涉及扣除保证金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无息返还。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可以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3、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4、若非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该意向受让方已支付的保证金,用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在动态报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4)意向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法北交所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5、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已对照并了解《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关于商业银行的股东资格以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的规定与要求,已对自身条件进行核查,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申请受让本转让项目,并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2)本方已知晓并认可《产权交易合同》内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至北交所指定账户。(3)本方在提交受让时已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对本次产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理解并愿意承担,不因产权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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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407.37万元 | |
交纳时间 | 本项目选择动态报价方式,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同时交纳保证金。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动态报价 (1)自由报价期为22个工作日 (2)限时报价周期为300秒 (3)加价幅度为人民币3.00万元 注:自由报价期一般自信息披露公告发布次工作日零时起至信息发布期满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的上午10时止,限时报价周期应不少于2分钟(即120秒)。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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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产权交易所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动态报价须知
一、《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动态报价须知》(以下简称《须知》)依据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制定。
二、意向受让方应在拟参与的产权转让项目(下称该项目)的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交所递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动态报价承诺函》等竞买文件,同时还应按该项目《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经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成为该项目动态报价活动的竞买人。
三、参加动态报价活动的竞买人,应知悉并遵守北交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的规定,认真阅读了本《须知》并接受其全部内容。
四、该项目动态报价按转让标的现状进行竞价,《信息披露公告》是对转让标的的一般性说明,仅供竞买人参考。
五、竞买人在参加动态报价活动之前,应对转让标的进行了全面了解,接受该项目《信息披露公告》中对受让方的要求和相关条件,对竞买行为负责,且动态报价实施后不得以不了解所竞得标的为由予以反悔。
六、该项目动态报价活动使用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竞价平台——北交互联综合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北交互联,https://otc.cbex.com)组织竞价,竞买人应仔细阅读并遵守《北交互联交易平台服务协议》。
七、竞买人使用已认证的北交互联帐户,登录北交互联,参与竞买活动。若竞买人尚未注册北交互联帐户,该竞买人通过资格确认后,将同步获得北交互联初始帐户。竞买人应于报价前,登录北交互联了解相关操作指引。
八、动态报价标的起始价为标的转让底价。
九、动态报价采取加价的方式进行。
十、动态报价加价规则:
动态报价的加价幅度依据该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公示内容确定。各竞买人每次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加上加价幅度的整数倍(首次报价不低于起始价)。
十一、选择场内行权的其他股东在非股东意向受让方产生最终报价之前,不参与报价活动。
十二、项目参与方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应遵守本条相关内容。
(一)未征集到非股东意向受让方,且只有一个其他股东进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动态报价项目,该股东将作为受让方与转让方履行成交手续。
(二)未征集到非股东意向受让方,且两个及两个以上其他股东进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动态报价项目,由场内行权的其他股东通过竞价确定受让方,竞价方式参照网络竞价方式组织实施,但转让方与场内行权的其他股东一致同意以协商方式确定受让方的情形除外。
(三)对于不涉及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动态报价项目,动态报价活动分为两个报价期,即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
1、自由报价期自该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发布次工作日零时起至信息发布期满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的上午10:00止。在此期间,竞买人按照该项目动态报价活动规定的加价规则进行有效报价。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可由多个限时报价周期组成,限时报价周期依据该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公示内容确定。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当前的最高报价方即成为受让方。
(四)对于涉及其他股东场内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动态报价项目,动态报价活动分为两个报价期,即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
1、自由报价期自该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发布次工作日零时起至信息发布期满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的上午10:00止。在此期间,竞买人按照该项目动态报价活动规定的加价规则进行有效报价。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可由多个限时报价周期组成,限时报价周期依据该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公示内容确定。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当前报价为最高报价。
3、最高报价方可在5分钟(即300秒)内在当前报价之上再进行一次最终报价(最终报价不受本次竞价加价规则限制)。
4、场内其他股东应在出现最终报价后5分钟(即300秒)内通过北交互联表态是否在该价位行使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在场内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表态行权的其他股东为受让方。转让方不再征询未进场的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在场内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转让方应在最终报价结果产生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就公示的《产权交易合同》内容及报价结果向未选择场内行权的其他股东征询其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应在三十天内做出书面回应。北交所根据回应情况确定受让方。
(五)对于仅涉及其他股东场外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动态报价项目,动态报价活动分为两个报价期,即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
1、自由报价期自该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发布次工作日零时起至信息发布期满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的上午10:00止。在此期间,竞买人按照该项目动态报价活动规定的加价规则进行有效报价。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可由多个限时报价周期组成,限时报价周期依据该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公示内容确定。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当前报价为最高报价。
3、最高报价方可在5分钟(即300秒)内在当前报价之上再进行一次最终报价(最终报价不受本次竞价加价规则限制)。
转让方应在最终报价结果产生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就公示的《产权交易合同》内容及报价结果向其他股东征询其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应在三十天内做出书面回应。北交所根据回应情况确定受让方。
十三、确定受让方后,北交所向受让方出具《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并通知转让方。受让方应按照《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的要求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同时受让方按照其所签署的《动态报价承诺函》中的承诺向北交所支付基础服务费。
十四、其他股东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最终报价竞买人成为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按约定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其他竞买人应于动态报价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交易保证金手续。
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最终报价竞买人的交易保证金视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状况确定返还或按约定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其他竞买人及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应于网络竞价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交易保证金手续。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按照约定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
十五、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竞买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北交所有权扣除其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
1、竞买人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各竞买人在动态报价期内均未登录北交互联进行有效报价的;
3、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等文件履行相关义务的。
十六、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履行《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等相关规定时构成违约,该违约方须向北交所交纳该项目动态报价中受让方及转让方应当支付的基础服务费。北交所有权根据转让方的申请再次组织该项目的交易活动。再次交易的成交价如低于该次成交价,则转让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补足差额部分。违约方的交易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上述费用的,北交所、转让方有权向违约方进行追索。
十七、竞买人应对其参与竞价的注册帐户的安全性负责,任何使用竞买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北交互联的用户,在该平台上的一切行为均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竞买人负责。
十八、因竞买人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北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1、未及时关注北交所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的;
2、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帐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
3、由于竞买人自身的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4、竞价活动的时间以北交互联系统时间为准。由于竞买人自身终端设备时间与北交互联系统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十九、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北交互联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北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北交所将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并通知各竞买人。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的方式如下:
报价记录可以恢复的,以中断时的最高有效报价为起始价继续报价;报价记录无法恢复的,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重新报价。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时将进行不少于1个工作日的自由报价,且该项目累计的自由报价期的时间不少于22个工作日。
动态报价承诺函
北京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
本方就参与北京大兴华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10%股权项目(项目编号: )(以下简称本项目)动态报价活动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方已仔细阅读并自愿遵守《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动态报价须知》(以下简称《动态报价须知》)等文件的规定;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本项目动态报价活动。
二、本方已仔细阅读并自愿遵守《北交互联交易平台服务协议》。
三、本方已完成对本项目标的的全面调查了解(包括但不限于查阅由转让方提供的本项目档案文件),对项目标的情况已充分知晓。本方对竞买行为负责,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因所获取的标的信息不全面、误解等而产生的相应后果。
四、本方承诺在接到《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中公示的文本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按规定将交易价款及基础服务费交纳至北交所指定账户。基础服务费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资产交易业务收费办法》支付。
五、本方在办理本项目产权变更、过户时,承诺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受让方缴纳的相关税费。
六、本方同意,在本方发生违反交易规则、《竞价方案》及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转让方和北交所有权扣除本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七、本方同意,若本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本方原因未履行《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等相关规定而违约时,应向北交所交纳本次动态报价中受让方及转让方应当支付的竞价服务费。北交所有权根据转让方的申请再次组织本项目的交易活动,再次成交的成交价如低于本次成交价,则转让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补足差额部分。
承诺方:
承诺方签章: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
产权交易合同
标的企业:北京大兴华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产权交易所制
2023年 月
合同使用须知
一、 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仅供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选择采用。当事人可按照实际情况在本合同文本基础上修改、调整或补充。
二、 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对于不涉及本合同条款所述情形的事项,可用本合同不适用此条款表示,或直接删除有关条款(如对于产权转让方式、转让价款支付方式等相关条款,请选择填写,不适用的删除;对于转让方不披露《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应相应调整合同中资产评估报告相关内容)。
三、 转让方:指持有标的企业的产权或股权(股份)并能够依法转让产权或股权(股份)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受让方:指以有偿方式依法受让产权或股权(股份)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五、 产权交易:是指出资人或股东对所持有的标的企业的产权或股权(股份)的有偿转让行为。
六、 转让标的:是指产权交易所指向的对象,指能够依法进行交易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全部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股份)或其他资本性权益。
七、 标的企业:是指转让方因其出资所享有的产权或股权(股份)依存的载体,即转让方自行或与他人合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等。
八、 北京产权交易所郑重声明:本合同系示范文本,仅供在本交易所进行产权交易的双方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本交易所不因制作和/或提供本示范文本而承担任何保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本合同范本条款内容完备、保证交易双方签约目的真实、保证交易双方的签约主体资格适格、保证交易双方为签订本合同而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保证责任。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北京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和西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张龙
电话:010-61252867 邮编:100026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编:
鉴于:
1.甲方为于2005年6月8日依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民事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76379978G;
2.本合同所涉及之标的企业北京大兴华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标的企业)是合法存续的、并由甲方合法持有10%股权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60353621Y;
3.乙方为依据 国法律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性质)的企业或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4.甲方拟转让其合法持有的标的企业的10%股权(下称转让标的);乙方拟收购上述转让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转让标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产权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定义与释义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如下:
1.1 转让方:是指北京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即甲方。
1.2 受让方:是指 (民事主体名称),即乙方。
1.3北交所:是指承担产权交易的场所及其主体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交所)。
1.4产权转让:是指甲方将其持有的转让标的转让给乙方。
1.5转让价款:本合同下甲方就本次转让,自乙方获得的对价。
1.6重大不利影响:是指在标的企业的财务或业务、资产、财产、收益中发生的,单独或共同将导致任何改变或影响,而该等改变或影响会对(i)历史的、近期的业务、资产、财产、经营结果、标的企业的状况(财务或其它),(ii)各方完成本合同下拟进行的交易,(iii)标的企业的价值,(iv)或转让方完成本合同下交易或履行其在本合同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7评估基准日:指甲方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基准日,指2022年12月31日。
1.8保证金:指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按照甲方及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要求,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的、作为乙方提出受让意向及/或参加竞价的担保,并表明其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的 【 】万元人民币交易保证金。
1.9审批机关:指就产权转让具有审批权限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等审批机关。
1.10登记机关: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
1.11产权/股权转让完成:是指甲乙双方将产权或股权转让事宜记载于股东名册,按照规定办理完毕所需变更登记手续。
1.12产权交易费用:指转让方和/或受让方或标的企业就转让或谈判、准备、签署本合同和/或本合同下的任何文件、或履行、完成本合同下交易而发生的,包括取得必要或适当的任何政府部门或第三方的豁免、同意或批准而发生的费用及支出,以及交易服务费用等所有支出和费用的总额。
1.13产权交易凭证:指北交所为产权交易各方出具的证明企业国有产权通过北交所履行相关程序后达成交易结果的凭证。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在本合同中,应适用如下解释规则:
1.14期间的计算:如果根据本合同拟在某一期间之前、之中或之后采取任何行动或措施,在计算该期间时,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如果该期间最后一日为非营业日,则该期间应顺延至随后的第一个营业日终止。
1.15货币:在本合同中,凡提及RMB或人民币时均指中国法定货币。
1.16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条 产权转让标的
2.1本合同转让标的为甲方所持有的标的企业的10%股权(对应标的企业125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
2.2甲方就其持有的标的企业股权所认缴的出资已经全额缴清。
2.3转让标的上未作过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在该转让标的上设置质押、或任何影响产权转让或股东权利行使的限制或义务(审批机关对产权转让的审批除外)。转让标的也未被任何有权机构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
第三条 标的企业
3.1 本合同所涉及之标的企业是合法存续的、并由甲方合法持有其10%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3.2 标的企业的全部资产经拥有评估资质的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出具了以2022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3.3甲乙双方在标的企业拥有上述资产及《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果的基础上达成本合同各项条款。
第四条 产权转让方式
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已于 年 月 日经北交所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并以动态报价方式组织实施竞价,由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或标的企业原股东乙方行使优先购买权成为受让方,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
第五条 产权转让价款及支付
5.1转让价格
根据动态报价结果,甲方将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大写) 万元〖即:人民币(小写) 万元〗转让给乙方。
乙方按照甲方及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要求支付的保证金,于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证金外剩余转让价款后,折抵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5.2计价货币
上述转让价款以人民币作为计价单位。
5.3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转让价款人民币(大写) 万元〖即:人民币(小写) 万元〗在本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汇入北交所指定的结算账户。
第六条 产权转让的交割事项
6.1乙方应自行履行向审批机关申报的义务,配合处理任何审批机关提出的合理要求和质询,以获得审批机关对本合同及其项下产权交易的批准(如需);甲方应就前述事项履行协助义务。
6.2本合同项下的产权交易获得北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且经审批机关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促使标的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甲乙双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6.3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标的企业现状进行交割,乙方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对标的企业是否存在瑕疵及其实际情况进行了充分地审慎调查。本合同签署后,乙方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七条 产权交易费用的承担
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产权交易费用,依照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八条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8.1甲方对本合同项下的转让标的拥有合法、有效和完整的处分权;
8.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及北交所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
8.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8.4转让标的未设置任何可能影响产权转让的担保或限制(审批机关对产权转让的审批除外)。
第九条 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9.1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相关监管规则对股东资格及条件的规定),并不违背中国境内的产业政策;
9.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甲方及北交所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
9.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9.4 乙方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转让的所有披露之法律文件,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书和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以及签署本合同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提出解除合同,均应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总额的10%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未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终结挂牌项目并将转让标的另行处置,并有权要求扣除乙方支付的保证金,扣除的保证金首先用于支付北交所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款项作为支付给甲方的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10.3由于甲方原因导致未能按本合同约定交割转让标的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总额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0.4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未能按本合同约定交割转让标的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终结挂牌项目并将转让标的另行处置,同时扣除乙方通过北交所支付的保证金作为支付给甲方的违约金。甲方扣除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10.5 因审批机关未批准导致本合同未能在本合同签署后【180】日内生效,且甲乙双方未能就延期达成一致的,本合同自动终止,双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全额返还,因一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本合同未能在前述期限内生效的除外。在一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本合同未能在前述期限内生效的情况下,过错方应按照本合同10.3条或10.4条规定的标准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1.1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1.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 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2) 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
(3) 另一方严重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4) 另一方出现本合同所述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情形的。
11.3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报北交所备案。
第十二条 管辖及争议解决方式
12.1本合同及产权交易中的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2有关本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且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并于银行业监管机关下达批准文件之日起生效,乙方应在取得该等批准当日告知甲方。但本合同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自甲乙双方盖章且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即生效。
第十四条 其他
14.1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4.2乙方在受让转让标的过程中依照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要求,递交的承诺函等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本合同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北交所留存壹份用于备案,其余用于办理产权交易的审批、登记使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产权交易合同签字盖章页)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北京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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